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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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效劳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开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增值税核算等具体账务处理。
〔三六〕综合管理部保卫部:负责指导全辖实物贵金属销售、运输及调拨过程中的安保工作。
第十三条 分行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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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金融部门:本辖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根据总行文件、授权或批复,在本辖区开展实物贵金属业务,在总行授权下与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进展产品订货、分配、产品宣传、销售、回购及相关业务管理等;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制订本辖区实物贵金属业务账务及税务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本辖区税务相关工作并进展纳税申报;
〔三〕金库部门:根据个人金融部门通知,进展贵金属的入库保管、出库配送及退货退库的操作;
〔四〕运营控制部门:根据总行管理要求,规辖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流程,统筹管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相关BGL账户;
〔五〕收付清算部门:根据个人金融部门通知,缮制贵金属业务传票并完成货款支付、销售款清算、增值税核算等具体账务处理以及相关BGL账户日常监控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实物贵金属运输、调拨、网点展示及销售时的安保工作。
第三章 准入权限及准入标准
第十三四条 厂家准入标准
权限
贵金属厂商统一由总行个人金融总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负责准入管理,一级分行在本辖区与总行准入外的贵金属厂商开展业务合作需要报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 厂商准入标准
贵金属厂商由个人金融总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负责统一审批准入。合作的贵金属厂商须同时满足如下标准:
〔一〕**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或金融类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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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②我行公司授信客户、与我行合作授信三年及以上、授信额度在5000万人民币及以上、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及以上;
〔三〕信誉良好,业无负面口碑,并且具有贵金属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效劳的能力和经历。
第十六条 产品准入权限
〔一〕实物贵金属产品由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负责准入。为了加强业务灵活性,总行授权局部一级分行进展产品准入和价风格整的初步审核工作,该类分行称为"牵头分行〞。牵头分行将初步审核准入的新产品信息以正式文形式报告总行,总行审核无异议后通知其他分行照此开展销售工作。此类由牵头分行初审、总行审核再通知其他分行销售的产品称为"牵头分行准入产品〞;
〔二〕由总行准入的产品由总行负责审核产品的品种、价格、证书等信息。由总行与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销售围的各一级分行可直接开展销售工作,无需再单独签署协议;
〔三〕由牵头分行准入的产品由牵头分行根据总行规定的准入标准,对产品的品种、价格、证书等信息进展审核,签署产品合作协议,并报告总行。总行核准无异议后,将产品合作协议发送销售围的各一级分行。各一级分行可照此与厂商签署协议,开展销售工作;
〔四〕与总行准入的贵金属厂商开展总行或牵头分行准入产品之外的业务合作时,需要向总行报告。
第十四七条 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管理
根据产品形态及生产厂商的不同,相应产品准入标准及证书配发规定如下:
〔一〕法定货币类产品:指由发行、带有面值、可流通的法定货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熊猫金银币,熊猫加字纪念金银币,外国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金银币等。此类产品为法定货币,须配发产品生产厂商或贵金属销售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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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币厂类产品:指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造币企业〔**造币**、造币**、造币**、长城金银精炼厂和国宝造币**〕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为每个产品配发由生产产品的造币企业出具的鉴定证书;
〔三〕其他类产品:指由具备自有生产线且生产工艺符合ISO9001质量认证的总行准入的贵金属厂商或我行品牌贵金属加工商生产的产品,此类产品须提供级贵金属〔或首饰〕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为每个产品配发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四〕所有我行销售的产品须配有贵金属厂商出具的产品说明书〔或收藏证书〕,标明厂商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保管本卷须知等。
第十八条 销售机构准入权限
〔一〕总行负责贵金属厂商在各一级分行的销售机构资格准入。总行综合考虑各分行销售能力和合作意愿、贵金属厂商产品供给能力和客户效劳能力等因素确定各贵金属厂商的一级分行销售围,并以NOTES形式通知相关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