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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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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实物贵金属业务发展,加强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销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我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二)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整体服务功能,提升银行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
(三)制定适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细化明确部门分工,制定产品销售、实物保管与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等工作的操作细则等;(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存放场地和支持系统;(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总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合作厂商(下简称“贵金属厂商”)签订协议,由我行代销或购进产品后由我行向客户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归属、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税务、账务处理等的不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可分为经销模式和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规模、声誉和信用状况等,确定不同的销售模式。
(一)经销模式:我行先行向贵金属厂商支付货款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贵金属厂商据此向我行供货并转让货物所有权,我行白行定价并对外销售,未售出的贵金属在协议约定的退货期内按购货价进行退货或在协议约定的换货期内换货;
(二)代销模式:贵金属厂商先行向我行供货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我行白行定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待协议约定的销售时间结束后,根据已售出的数量同贵金属厂商进行结算,未售出的贵金属悉数退回贵金属厂商。按照确认收入的不同,代销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般代销模式:我行作为代理方有权白行决定售价或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我行按协议供货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实际售价与协议供货价之间的差额归我方所有。我行缴纳增值税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手续费代销模式:我行根据贵金属厂商的定价对外销售。我行按销售价与贵金属厂商结算,同时我行按销售数量或销售金额收取
手续费。我行不缴纳增值税,同时贵金属厂冏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七条实物贵金属产品指纯金纯银类产品,产品主要表现为金银条、金银章、金银币、金银盘、金银牌、金银砖、金银铤、金银摆件及金银饰品等。金制品成色为Au999及以上,银制品成色为Ag999及以上。所有产品均为正工差。
第八条实物贵金属对外销售时间为银行网点正常营业时间,交易处理、资金划拨等以相关交易系统正常开放时间为准。
第九条实物贵金属视同现金管理,实物贵金属配送视同配钞管理。
第十条实物贵金属销售管理系统是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支持系统,产品采购、出入库、调拨、销售、回购、账务处理等操作均在实物贵金属销售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