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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四级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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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四级标准.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1/7/29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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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四级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一般规定
1。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1。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或各楼单元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1。4  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急修20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30分钟内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1.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1。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3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1。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1.8可提供2种以上便民服务,如代购飞机票、火车票、代收信件、配置服务手推车等。
1.9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的专题活动布置。
,问卷率应达到8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9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订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
2.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1.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1.3小区出入口应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等标志明显;
2。1。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无破损、无明显污渍,使用安全;
。5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
。6不得自行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篷等;
2.2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
2。2。2墙体、封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应每半年检查1次;
、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每半年检查1次;
2。2。4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月巡查2次,保证正常使用;
.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月巡查2次。
:
,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
意事项;
,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急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或制止,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3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1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方式,在1日内清运;
2.,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3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3。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
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侧石、井盖等应每月巡查2次;
3。、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月检查2次,保持畅通;
3.《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周巡查2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3。2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设备运行状态应每6小时检查1次,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
压配电室每半月巡查1次。
3。2。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并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