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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综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 洁、腐烂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 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将 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 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假冒伪劣食品的报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督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离无污染操作,坚持每天对摊位进行清洗消 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 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督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 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 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购依照我县的有关规定执 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和屠宰分 离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持有 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 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 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来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 或存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 知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措施。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 处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 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 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开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 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 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相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开办者应作好 记录,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市场文明经商公约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