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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治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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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治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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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号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治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168号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云南省 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 起施行。
省长(手签章)
二。——年五月六日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 运营安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 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 内,利用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
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 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 等方面,优先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 持,落实各项补贴、补偿等政策,并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综合开发,鼓励城市 公交企业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
第五条 省、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业务指导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同 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当
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与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基础设 施相协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 地,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 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保修场 等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划拨 供给。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体育场馆、飞机 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 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公 共交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并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 方案前,应当征求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工程竣工后,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 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 交通线路、客运服务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项规划设置候 车站、始发站场。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旧居住区,应 当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
具备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可以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保 证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 公交站牌,并在站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始末班车时间、 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以及票价等信息。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设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侵占规划预留的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 其使用性质;
(二) 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三) 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用途;
(四) 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停车场、站点、 站牌、候车亭等客运服务设施;
(五) 损坏公共交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运营许可
第十二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 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 符合运营要求的流动资金和运营车辆;
(三) 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规定的车型,且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二)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环保、卫生要求;
(三) 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 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三) 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 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 事故。
第十五条从事城市公共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