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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ppt

上传人:cxmckate1 2016/6/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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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1、法典定义-《德国民法典》第 90 条?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2、学理定义?物者,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三)特征?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2、物能为人所支配。?3、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社会生活的需要。?4、有体物并不限于固体,还可以是液体或者气体。?5、人类可控制的自然力亦为物。?6、动物非物。?《德国民法典》第 90a 条?动物不是物。动物受特别法律的保护。除另有规定外,关于物的规定必须准用于动物。”二、各种类型物的法律意义?(一)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2条第 2 款?1、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2、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1)土地?(2)地上定着物?A、持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者功能?B、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至于不被认为土地的一部分。?(3)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于不动产分立前, 其性质如何? ?A、该出产物为该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与不动产的定着物不同。?《德国民法典》第 94 条第 1款: “定着于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B、该出产物亦为独立的财产,可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物权法》第 180 条?《担保法》第 42 条第 3款?3、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物权法》第9条?《物权法》第 23 条?B、物权类型不同?a、不动产: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b、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C、诉讼管辖不同?《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1项?(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1、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2、限制流通物?法律对于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3、区分意义?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不可代替物与可代替物?1、特定物-不可代替物?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无法再生产的艺术品、样品服装以及其他使用过的物品。?2、种类物-可代替物?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容量或者总量而确定的物?《德国民法典》第 91 条。?3、区分意义?(四)消费物与非消费物?1、消费物?指依其性质以使用一次,即为消耗,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2、非消费物?可长期使用,逐渐改变其形态、物质的物。?3、区分意义?A、非消费物可作为租赁或者使用借贷合同的标的物。?B、消费物,就只能成立消费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