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的规定以及境内外内部控制相关的监管要求,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石化”)《内部控制手册》及其检查评价办法,
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本
报告已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中国石化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
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
略。公司内部控制考虑了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
督等五项要素。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
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
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本公司作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股票交
易所同时上市的公司,根据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美国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规定和要求,聘请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罗兵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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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以及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United States))第 5 号审计准则进行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并在其报
告中认为,本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相关规定、美国反对虚假
mittee of anizations of
the mission)所颁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中的标准,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