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m: RWPRR401-B C C S 技术通告 中国船级社 (2012 年)技术通告第33 号总第33 号 2012 年 12 月 27 日(共 3 + 62 页) 发:本社验船师、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 (63)、(63)和 通函的通知 (62) 决议—— MARPOL 公约修正案( 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将于 2013 年 1 月 1日生效。为配合该修正案的实施,国际海事组织( IMO ) 第 63 届环保会( MEPC63 )于 2012 年 3 月 2 日通过了 (63) 决议——“ 2012 年 MARPOL 附则 V实施指南”和 (63) 决议——“ 2012 年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尽管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 没有检验发证要求,但船员、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等应熟悉并实施 (62) 、 (63) 和 (63) 决议,按新/ 修订的定义对垃圾、货物残余、作业废弃物、焚烧炉灰渣、食用油、食品废弃物等进行分类、管理、处置和记录。此外,对固体散装货物的残余排放、甲板/ 货舱/ 外表面洗舱水中的清洁剂/添加剂的排放均应满足相关要求(常见的允许垃圾排放汇总可参见 (63) 的表 1 ),对此应特别关注。根据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 ,所有 100GT 及以上的船舶(包括固定或浮动平台) , 以及每艘核准载运 15 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 均应按 (63) 决议要求编制垃圾管理计划,并指定负责执行该计划的人员。该计划应详细说明船舶具体的垃圾处理设备、布置和程序,特别是收集、加工、储藏、排放程序, 并规定如何防止垃圾污染。该计划可包含或指向公司现有的规定。此外,根据 (63) 决议规定,固体散装货物应由发货人分类并声明其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这种声明应包括在 IMSBC 规则的 中要求的信息内。如果固体散装货物的残余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注协调系统》( UN GHS )分类且满足 (63) 决议第 条所列衡准时,则应视作对海洋环境有害,可要求予以特殊处理(通常不由接收设施提供)。考虑到目前状况下,完全按照 (63) 决议第 条所列的 7 种衡准进行评估非常困难, IMO 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发布了 通函——“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货物残余管理中固体散货临时分类”。根据该通函规定,发货人应按 (63) 决议第 条的 7 种衡准进行分类评估并通知装货和卸货的港口主管当局。但当没有致癌性、诱变性、生殖毒性、反复暴露下特定器官毒性这四类足够的和可信的数据时(尽管发货人已作出努力),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发货人按 (63) 决议第 条剩余 3种衡准进行的分类评估(急性水生毒性,慢性水生毒性,包含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制品或塑料原料颗粒或由其组成的固体散装货物)。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必须完全按照 7 种衡准进行评估。特此通告! 本通告在本社网站( )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所辖区域内的相关船东和船舶管理公司。中国船级社技术管理处附件 1 : (63) 决议——《 2012 年 MARPOL 附则 V实施指南》(英文原件) / (中文译稿) 附件 2 : (63) 决议——《 2012 年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英文原件) / (中文译稿) 附件 3 : 通函——“经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 货物残余管理中固体散货临时分类”(英文原件) 本通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 请与我社技术管理处联系。电子邮件: .cn 1/20 附件 1 环保会 (63) 决议(2012 年 3 月 2日通过) 2012 年 MARPOL 附则 V 实施指南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a) 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 ) 附则 V 为防止船舶垃圾污染制定的规则, 注意到本委员会在其第 26 届会议上批准的《 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