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 2014 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 2014 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 发挥国家补助资金的综合效益,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方案。一、实施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坚持自愿原则,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帮扶与一般帮扶同步推进。重点帮扶对象应当为基本无投劳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危房特困农户, 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赤贫农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确定重点帮扶对象应与国家农村精准扶贫名单相衔接, 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特困农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伤残军人家庭, 各地重点帮扶户数不得少于当地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的 25% 。一般帮扶对象是指其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一般贫困农户。 2014 年,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伤残军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占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对象总数不低于 40% , 基本解决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危房改造。严格控制确需拆旧建新的帮扶对象建房标准,只允许建一层,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包括厨房、卫生间在内,建筑面积 1 人户不得超过 35 平方米、 2 人户不得超过 45 平方米、3 人户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超过 3 人户的重点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 18 平方米、超过 3 人户的一般帮扶对象人均不得超过 20 平方米。拆旧建新的农业生产用房不计入控制面积。签订危改协议时,帮扶对象应当明确承诺建房标准、入住 2 年之内不得扩面加层、新房建成后 3 个月内拆除旧房的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当追回补助。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五保户,由乡镇或者村负责集中建设,无偿交由五保户使用后拆除旧房, 新房产权归乡镇或者村集体。其他确需拆旧建新的重点帮扶对象, 给予中央、省、市县三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合计 40000 元, 在此基础上的不足部分, 省级扶贫资金和省级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依据各自政策另行予以补助, 但全部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建房成本。各县市区危改办应积极主动与同级扶贫、移民等部门衔接,对接整合落实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二、开展整乡(镇)、整村推进示范在农户自愿申请的前提下, 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 整合政策和资金,于 2015 年底前完成示范区内自愿申请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实现“危房基本解决, 布局较为合理、设施基本配套、环境较为整洁、风貌得到保护”的目标。宁乡县花明楼镇、岳阳县中洲乡、城步县丹口镇为全省第一批省级整体推进示范乡(镇)。各市州应确定 1 个市州级整体推进示范乡(镇), 各县市区( 包括县级管理区) 应确定 1 个整体推进示范村(见附件 1 ),于 2014 年5 月底前汇总报省危改办备案(见附件 2 )。整体推进示范乡(镇)、示范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当地领导重视, 群众积极性较高,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较完善;整合相关政策、项目和资金的能力较强;完成后效果较明显,有一定示范作用。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配套标准除国家补助外, 省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 5000 元,市(县) 每户配套不少于 2500 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地方配套资金,适当提高分类补助标准。省农村信用联社应争取向提出申请的经县级审核公布的一般帮扶对象提供 5000 元/ 户的贷款。四、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方式优先采用修缮加固的危房改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