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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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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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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公诉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基本事实1
被告基本情况2
本案基本事实3
第二部分 公诉请求4
第三部分 公诉意见1
键入章标题(第 2 级)2
键入章标题(第 3 级)3
第四部分 社会危害性4
社会根源5
思想根源
第五部分 结论1
键入章标题(第 2 级)2
键入章标题(第 3 级)3
第六部分 部分证据目录4
键入章标题(第 2 级)5
键入章标题(第 3 级)
东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张阳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起诉书号 东江检刑宿[2015]52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阳过失杀人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笔录、尸检报告等诉讼活动,已经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张阳过失杀人。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第一部分 基本事实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阳,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东江县小何镇石河小区1号楼101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东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二、本案基本事实。
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
经本院充分调查取证,现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
1、2015年2月22日22时许,被害人程明在李佳媛家楼道强奸李佳媛未遂,李佳媛遂回家后将此事告知男友张阳(被告人),并告知张阳程明约其第二天晚上在南湖公园见面。
2、2月23日20时许,张阳和赵乐到南湖公园北门隐蔽处等待李佳媛和程明。
3、2月23日21时许,李佳媛和程明从南湖公园西北门走进公园,李佳媛借口去公园公厕,程明独自沿着湖边往木桥方向走,向南走过一段距离后,站立于岸边的小路。
4、为防止程明逃跑,赵乐顺着柏油马路绕到木桥处,同时,张阳向程明走去,并在距离程明100米左右时加速奔向程明。程明回头看见来者是张阳,开始向前急跑。张阳边追边喊,“站住,别跑”,在这个过程中,程明摔了两跤。张阳曾追上程明,并踢了几脚。
5、在追逐过程中,程明向湖上冰面跑去,等张阳追至湖边时,程明已经沿着冰面跑了一段距离。张阳踩了一下冰面,但因害怕冰面不结实,没有继续追赶程明,
于是张阳在湖边向程明喊话,“再跑淹死你”。
6、赵乐从木桥那边跑至湖边,告诉张阳让他别再追赶程明,以免自己掉下去。此时张阳和赵乐一起顺着木桥跑向南湖南岸以期找到程明的踪迹,在此期间,张阳打电话给李佳媛让她先回家。张阳、赵乐追至南湖南岸,没有发现程明,并且发现南岸边有的地方没有结冰。张阳、赵乐等待一会之后依然没有发现程明,于是两人顺着木桥回到南湖公园西北门,同李佳媛会合。
7、李佳媛给程明打电话,电话无法接通。随后张阳打电话给李佳媛前男友周唯,告诉周唯程明强奸李佳媛未遂并且自己找程明的事情,让周唯小心程明。
8、2015年2月24日14时许,正在南湖公安上班的南湖公园管理处副处长沈六铨被一位女子告知,南湖公园南岸东江法院对面的湖里好像有一具尸体,沈六铨随即过去现场查看,在确认确实有尸体漂在湖面上之后立即报警。
第二部分公诉请求
依法认定被告人张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张阳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部分 公诉意见
被告人张阳的行为构成过失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已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就符合了犯罪的主体条件。
,张阳和赵乐的追逐围堵行为造成了程明死亡的危害结果,即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客观上张阳的追逐行为与程阳的死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追逐行为过程中,虽然是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行为(跑上冰面)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但二者依旧具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1)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实行介入行为(跑上冰面)。本案中张阳与赵乐分头追逐并围堵程阳的行为,使程阳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