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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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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促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改造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青少年宫、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营地(以下简称活动场所)的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
第三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原则是“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务求实效”。
突出重点,即重点补助中西部地区的活动场所。奖补结合,即对专项补助经费使用效果好、地方资金投入力度大、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适当奖励。
务求实效,即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经费的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团组织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补助经费及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活动场所负责填制《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申报书》,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团组织上报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团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考察评估后,联合向省级财政厅(局)和团委上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
省级财政厅(局)和团委按照专项补助经费的补助原则、范围,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估、审核,确定需要纳入专项补助经费范围的项目,并编制年度专项补助经费预算,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团中央。
第八条
团中央负责汇总、初审各地报送的专项补助经费预算,提出专项补助经费分配建议,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函告财政部。财政部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补助经费分配方案。
第九条
财政部、团中央根据“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的分配原则,重点补助中西部地区的活动场所。对于项目管理水平高、以前年度专项补助经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省2(自治区、直辖市),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7月31日前批复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省级财政部门于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之内拨付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财政部和团中央批复的项目用途和要求,保证专款专用。
专项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活动场所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补助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