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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工作规范(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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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工作规范(精).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皖农信联稽〔 2009 〕1号签发人: 张良庆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各办事处: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 试行)》已经省联社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贯彻实施。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及权责第一节机构与人员第二节职责与权限第三章稽核总队、大队管理规范第一节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二节工作任务与工作程序第三节经费保障第四节考核与问责第四章稽核工作管理规范第一节行社对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二节稽核部门对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三节稽核工作计划与方案第四节稽核工作会议第五节稽核工作报告与报表第六节稽核工作考核与问责第五章稽核检查操作规范第一节序时稽核第二节专项稽核第三节后续稽核第四节再稽核第五节非现场稽核第六节稽核工作底稿第七节稽核事实与评价 3 第六章稽核报告与处理规范第一节稽核报告的一般要求第二节稽核报告的形成及报告路径第三节行社对稽核报告的处理第七章稽核档案管理规范第一节稽核档案的种类与保管期限第二节稽核档案的建立与整理第三节稽核档案的保管与调阅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 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 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联社和省联社办事处以及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以下简称行社) 的稽核部门、稽核人员及其所从事的稽核活动。 4 第三条全省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按照“统一指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要求, 全面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第二章机构、人员及权责第一节机构与人员第四条省联社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成立稽核总队。省联社办事处设立稽核部门或专职稽核管理岗位, 成立稽核大队。行社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及相应的稽核岗位。第五条省联社及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稽核人员,稽核总队和稽核大队人员分别从辖内稽核人员中选配。行社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稽核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稽核部门经理、副经理、稽核员等岗位。第六条稽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 专业水平。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 掌握与稽核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稽核员资格。(二) 从业经验。在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稽核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稽核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验。稽核部门负责人还应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文字综合和组织协调能力。(三)道德标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稽核工作纪律,具 5 有正直、客观、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 且无从事金融业务不良记录。第七条实行稽核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稽核员资格考试、颁证和年检, 统一制发《稽核员资格证》、《稽核证》。稽核人员应持证上岗,离岗交回《稽核证》。逐步推行稽核员等级管理, 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定程序,全面反映稽核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履职表现,实行稽核人员等级与其薪酬挂钩。第二节职责与权限第八条省联社稽核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系统稽核工作, 包括全系统稽核制度建设、稽核总队管理、稽核人员培训, 组织开展专项稽核( 现场或非现场), 以及对行社稽核工作和稽核人员进行评比等。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省联社布置的各项稽核任务, 并对辖内行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第九条行社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理) 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负有的领导、管理、监督责任。行社稽核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 实行董(理) 事长负责制。董(理)事会对稽核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稽核制度办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建立稽核报告制度, 明确报告线路, 决定稽核预算、人员薪酬, 任免稽核部门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进行考核等。 6 行社高级管理层应督促落实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承担未对稽核发现采取纠正措施产生风险和损失的责任。监事会应监督稽核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 评估稽核工作效果。第十条行社稽核部门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 负责辖内稽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对行社经营管理的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 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与风险相关的资产评估系统情况; 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 行社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第十一条行社稽核部门对董(理) 事会负责, 向董(理) 事长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