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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信用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1/9/27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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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信用条例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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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总 则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社会信用监督管理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法律责任
附 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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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为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市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健全信用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依法激励守信行为和惩戒失信行为,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工作,并将各区、各部门社会信用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考核。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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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社会信用工作。
第六条【信用信息管理】 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必要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归集、采集、使用、加工、传播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非法买卖其归集、采集、存储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七条【诚信宣传教育】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大力宣传和普及信用知识,结合诚信评选表彰活动和诚信创建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弘扬诚信文化。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区域协同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毗邻省市建立信用合作共建机制,开展信用制度标准共建、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共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社会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为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和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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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为社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和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动态管理。
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应当组织评估,充分听取有关群体代表、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素】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明确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公开属性、公示时间、共享类型、使用权限、数据格式、更新周期等要素。
第十二条【公共信用信息分类】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主要记载信用主体身份和基本情况等信息;失信信息主要记载信用主体被处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信息,虚假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等信息;其他信息主要记载信用主体获得的表彰奖励、行政许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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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和共享公共信息信用,为社会提供查询等服务,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平台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由市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制定具体工作办法。
第十四条【公共信用信息采集】 有关政府部门依法采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有关政府部门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确保准确完整;发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