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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2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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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2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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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2草案)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社会治理,推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2草案)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社会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
第五条市、区应当成立诚信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所需经费列入财政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社会治理,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