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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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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小雄 2021/11/30 文件大小: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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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
第三章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四章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五章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披露、社会信用的激励与 惩戒、社会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社会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 履行约定义务状态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信息共享、 强化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健全 工作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市、区县(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信用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 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开展社会信用信息收集、披露、异议申请受理,信用评价、应用 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推动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推进与其他地区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 结果互认,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
第九条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或者获取的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 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生成或者获取的信息。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容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分 类、提供单位、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 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事项争议较大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论证或者评估,听取相关群体代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就学、资格资质等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资格资质、认证认可 等信息。
第十三条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 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
(三)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四条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 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以及经依法确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经催 缴仍拒绝缴纳的信息;
(二)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国家规定情形的信息;
(三)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 息;
(四) 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五) 不履行社会信用承诺的信息;
(六)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 社会信用承诺以及履行承诺信息;
(二) 监督检查、抽查等信用监管信息;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的信息;对不符合公 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的信息,应当及时退回信息提供单位复核处理。
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归集程序和标准,由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依法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依法主动公开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 当通过信用门户网站或者服务窗口及时予以公开。
公共信用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 依法通过提供复制件、安排查阅等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