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外仲裁员名册制度现状分析赵晋(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基金项目2015年第2期【摘要】仲裁员名册制度在仲裁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各国不同的仲裁员名册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各自利弊,希望能够对我国的仲裁员名册制度起到借鉴作用。[关键词】仲裁员名册;国外规定;分析【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2013年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仲裁员名册制度一、仲裁员名册制度含义仲裁员名册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挑选的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应该从一份置备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上进行挑选的制度。至于该份名册的形式如何,。二、国外的规定及其分析(一)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是一部基本法,其他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的规定,因此在谈论仲裁员名册制度时首先需要介绍的就是各国仲裁法的规定。纵观世界大多数国家仲裁法的规定,都未对仲裁员名册制度予以提及。如2011年法国对包含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的 1981年仲裁立法作出全面修订,,其中第1452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员的指定程序达成协议:(1)如需一独任仲裁员且当事人未对该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则由负责管理仲裁的人指定,当不存在仲裁管理人时,由协助仲裁的法官指定。(2)如需三名仲裁员,则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受指定的这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另一方当事人的组庭请求后一个月内仍未指定仲裁员,或如果已受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在接受委任后一个月内仍未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则由负责管理仲裁的人,或在没有仲裁管理人时, 由协助仲裁的法官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可以看出条款中未规定有名册制度。又如1996年《英国仲裁法》对仲裁员指定规定在第 16条,同样未提及名册制度。类似的情况包括《美国联邦仲裁法》第5条、《韩国仲裁法》第12条、《日本仲裁法》第789条等。因此,相期起30天内没有完成上述指定,协会应指定当事人尚待指定的仲裁员,同时考虑到有关当事人的意愿。,但在白最后一个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 30天内没有完成上述指定,则这名仲裁员由协会指定。”从规则看。仲裁员指定并未规定必须要从名册中进行。 。有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涉及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则不受仲裁员名册的限制,可以任意选择,当然前关的各国仲裁立法均未提及仲裁员名册制度,在国内立法上,名册制度不具有强制性。(二)仲裁规则的规定各国仲裁立法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仲裁员名册制度,但是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名册制度的要求则不一样。大致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排他类,即是指仲裁员的指定只能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取,不可以超出名册范围进行选择。做出如此规定的仲裁规则如《韩国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第4条:”秘书处应设立一份仲裁员名册,按本册规则的规定从中指定仲裁员。”另外第19条至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