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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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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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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是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李广良就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2009 年 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专刊)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10 年1月 21 日,国家工信部第 12 号令公布了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将于 5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 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李广良就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漯河日报》记者提问。问:李局长,首先请您谈谈,国家为什么要对原有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 答: 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 是修订《烟草专卖法》的直接原因。 2009 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法律中涉及的“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集中修改。烟草专卖法的部分规定就包含在内, 因而对其进行了修订。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言, 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 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 以及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 原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立法规定和要求,历时两年, 经过计划、调研、起草草案、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工信部审议公布施行等步骤, 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2009 年末修订后的规定, 通过了国家工信部审议, 2010 年1月 21 日以国家工信部第 12 号部长令发布。问: 这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 对烟草行业的改革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 《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烟草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形势下进行的, 是烟草行业在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此次修订, 将对于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 促使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合法与合理, 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从长远看, 修订后的法规,对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问: 《烟草专卖法》主要修订了哪些条款? 答: 这次对《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 具体修改后的条款是: (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第四十条第一款: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烟草专卖品, 数额不大, 不构成走私罪的, 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