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法
教学时数
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熟悉这两种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程序,掌握其运作与管理的基本规范。
教学重点和难点
1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内容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六、入伙和退伙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前言
前面几次课,我们讲完了公司法。它是市场主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市场主体,公司利弊兼具。它是法人型企业,具有其他非法人企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条件严格、管理规范,其成立和运行都相当不易。要繁荣市场、鼓励创业,光有公司这么一种市场主体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法律又规定了另外两种形式灵活、条件宽松的市场主体,这就是我们这一讲要讲到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打工不如开个小店给别人打工不如自己做老板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修改
一、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这种组织形式运用到风险投资中。可以由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资金投入者只承担有限责任。
二、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其无限连带责任仅局限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这避免了合伙人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发展异地业务。
三、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
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的优势,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为了确保有限合伙的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合伙人应当足额缴纳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企业出现风险,首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普通合伙人将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种类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当中,如果某个或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
专业服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可以直接适用《合伙企业法》。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参照适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
(三)特征
(1)合——合意——合伙协议
“合”,即意见一致,如合同。合伙协议: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2)伙——共同体——“四共”
“伙”,即多人的共同体,如伙伴、大伙儿。
“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了。”——
毛泽东
(1)以营利为目的。合伙租房居住;合伙租门面房做生意
(2)长期稳定的组织。临时合伙作生意
(3)工商登记。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投资人——合伙人
①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禁止营利人、二个以上合伙人
附:法律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
(1)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国家公务员(包括法官、检察官);(3)军人;(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②非自然人
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管理人
全体合伙人、部分合伙人、非合伙人。
(3)员工
与公司相比,三位一体。
即出资。
(1)认缴或实际缴付
(2)方式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