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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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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4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 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3月1 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 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 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七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第八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 年; (二)近 3 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 16 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5人),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四)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