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研究
姓名:杨贵先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朱炎生
20080401
内容摘要累积投票制是与直接投票制或者非累积投票制相对的一种投票制度,与后者不同,它仅适用于选举公司董事这一特定事项中,此时看似是“一股数票”,其实只不过是股东将其所拥有的表决权集中行使了而己,因而累积投票制并未背离“一股一票”原则;同时,虽然存在中小股东击败大股东的可能性,但是董事候选人的当选与否仍是以蕴含着资本的表决权所体现的选票的多少为依据的,因而累充而非例外。累积投票制在适用中具有增进股东民主和改善公司治理的功能,有效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该制度在适用中也显露出了一些弊端,但这只是该制度的一面,不能因此就否认其存在的价值。另外,我国《公司法》关于累积投票制只作了概念性的规定,这必然会在适用实践中带来困难,因而有必要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了累积投票制的基础理论。包括累积投票制的涵义、累积投票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累积投票制的源起、确立与演变。第二章论述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包括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讨论了如何从该制度本身及其适用实践两个方面来完关键词: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立法完善积投票制并未全然否定“资本多数决”原则,其仅仅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有益补对其进行立法完善。累积投票制在适用中的功能与弊端。善我国累积投票制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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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引与公司外部人」啥ɑ蛘ㄈ之间的利益冲突。①商事公司中的利益冲突有东或者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自身绕浒ü竟啥与缔约伙伴ㄈ恕⒅肮ず凸丝之间的利益冲突。②这三大类冲突产生的问题被经济学家出色地概括为“代理问题”。③在第二类代理中,其中的小股东或者非控制股东是被代理人;而控制股东是代理人。这类问题的难点是确保前者免遭后者的盘剥,④而累积投票制正是解决该问题的途径之一。累积投票制于美国诞生业已一个多世纪,我国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引入了该制度,其大范围应用随之被提上了日程,因而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本文拟从下述的几个问题探讨之:该制度缘何会产生、其发展状况如何谑导适视弥杏泻喂δ堋⒈┞冻龊沃直锥以及在我国《公司法》的立法规定极其简略、国外实践中存在诸多削弱乃至规避该制度措施的情况下,应如何借鉴其他有益立法例对之进行立法上的完善公司法发挥着两大功能:首先是确立公司组织结构以及支撑该结构所必需的有关调整规则;其次是控制公司成员,包括公司内部人刂乒啥牍靖吖三大类:公司股东与公司雇用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的控制股东与小股①【美国】莱纳·克拉克曼,【英国】保罗·戴维斯,【美国】亨利·汉斯曼,【瑞士】杰拉德·赫蒂格,【德国】克劳斯羝特,【日本】神⋯秀树,【美国】爱德华·:比较与功能的视角【浚蹩『#旌Q嗟纫耄本罕本┐学出版社,..②同上,第页。③同上,第页。④同本页注②。
第一章累积投票制概述第一节累积投票制的涵义及其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一、累积投票制的涵义累积投票制侵腹啥镀钡囊恢址绞健R勒照一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少于待选董事总数,而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这种方式有助于少数派规定的代表当选为董事。①二、累积投票制与几个相关概念的比较累积投票制与直接投票制或者非累积投票制直接投票制侵该扛龉啥ǘ悦扛龆潞蜓∪丝梢酝兜淖芷笔荒艿扔谄渌持有的股份斜砭鋈ü桑峦数。在采取直接投票制进行董事选举时,如果依照简单多数原则,那么持有%以上的大股东或股东集团便可利用其持股优势,把自己或者自己中意的人选入董事会,以实现对公司的直接控制,这是“大股东民主的”突出表现,显然对中小股东不利。但是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每一股份应赋予与拟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