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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安全与奖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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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矿安全与奖惩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286919636 2016/7/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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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辉集团西坡煤业安全与奖惩管理制度为提高西坡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消除事故隐患, 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煤矿安全与奖惩管理制度》。 1、矿长全面负责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副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 具体分管矿井安全管理工作, 矿安全监察部是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监察工作。 2 、公司从原煤工资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安全奖励基金(公司与矿按 5︰1 分成),用于所属公司机关及煤矿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除、井上下重点工程等方面安全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3 、安全奖罚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和奖优罚劣的原则,严格考核兑现。安全奖励向为安全管理上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安全技术创新项目倾斜, 对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重奖。凡因“三违”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机运事故受处分的责任者不享受安全奖,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且年度内不得评先。 4 、安全奖励基金按照奖罚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管理使用,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单独台帐,做到专款专用。一、安全隐患预警及整改、考核 1 、为提高矿井安全生产预测预报和防范事故能力,及时采取措施, 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因素对矿井安全生产的影响, 各单位应及时对所管辖范围或工作区域的安全状况提前向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出预警。预警以书面安全隐患“三定表”的形式下发, 以达到超前预警、超前防范,确保生产安全的目的。 2 、生产过程中及时发出预警的人员,避免事故发生的,经矿研究给予 100 ~ 500 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奖励资金中列支。 3 、能预警而未预警、迟报、瞒报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并给予 200 元以上罚款; 对接到预警信息而未及时研究对策的, 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并给予 200 元以上的罚款; 未采取相应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力, 影响生产、造成经济等损失的, 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 1000 元以上的罚款。 4 、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下发后,单位不及时安排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的,给予责任人罚款 50--100 元/ 条。凡出现主要隐患的单位, 单位领导需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单位,对其单位主要领导各罚款 200--500 元。 5、凡出现重大不安全隐患的单位, 每条罚责任单位 1000 元, 另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每人罚款 200 元; 出现主要隐患的, 每条罚责任单位 500 ~ 1000 元,另对责任主要领导每人罚款 200 元;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同一条隐患,安监部门连续发送两次《隐患整改通知单》,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另罚责任单位 500 ~ 800 元, 罚单位主要领导 500 元/次; 对因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给予加重处罚并追究责任。 7 、凡因管理不到位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的隐患,一律反追责任人,并对其罚款 100 ~ 200 元; 对造成主要隐患的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 ~ 300 元;对造成重大不安全隐患的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 ~ 600 元,并反追其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找不到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