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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讨论题.doc

上传人:miaoshen1985 2021/11/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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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讨论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孙某于2010年春节前去美国度假3个月,临行前将价值3万元的摄像机托朋友马某保管。,王某将款项交给了马某。
孙某从国外度假回来后,便找马某追要其摄像机,马某便称自己将摄像机卖给了王某。孙某以马某无权处分其摄像机为由,找到王某索要其摄像机,王某称其不知道摄像机为孙某所有,而是从马某手中购买为由拒绝返还。
孙某于2010年6月6日以马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而诉至法院。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马某的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才有效?
(2)本案例中,孙某可否要回在王某手上的摄像机,即王某是否取得摄像机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1,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本权人追认,包括明示默示方式
2有效。王某取得电脑所有权。具体理由参加善意取得要件。
3,符合。我国法律未禁止自然人“高利贷”行为,自然人借款合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四倍即受法律保护。
法院应受理此案,本案中孙某为原告,马某被告,王某并非本案当事人,孙某起诉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可要求原告更正
第二章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