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保护医患两方的合法权益, 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 图表、 影像、切片等资料
的总和,包含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此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合用于各级各种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依据病历记录形式不一样,可划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拥有同样效劳。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作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许装备专 (兼 )职人员,
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作立病历质量按期检查、 评估与反应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
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课、研究目的泄
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成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作立门 (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成立独一的表记
号码。 已成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 应当将病历表记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有关系, 使用
表记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明页码或许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依据以下次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住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
论记录、 手术赞同书、 麻醉赞同书、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手术盘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
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赞同书、特别检查(特别治疗)赞同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协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依据以下次序装订保留: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议论记录、手
术赞同书、 麻醉赞同书、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手术盘点记录、 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议论记录、
输血治疗知情赞同书、特别检查(特别治疗)赞同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
资料、 协助检查报告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体温单、 医嘱单、 病重(病危) 患者护理记录。第三章 病历的保留
第十条 门 (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留。医疗机建立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许已成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许其法定代理人赞同,其门(急)诊病历能够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留。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留。
第十一条 门 (急 )诊病历由患者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查验结果实时交由患者保留。
第十二条 门 (急 )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留的,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查验结果后24
小时内,
将检查查验结果纳入或许录入门
(急 )诊病历,并在每次诊断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
(急 )
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