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面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运用新优惠
第一讲统一企业所得税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民营和外资等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共同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资、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非常必要。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较多的区域性
优惠政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
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战略要
求,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必要统一内外
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格局。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内资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企业平均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名义税率,削弱了法定税率的意义;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大量政策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
,削弱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 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也十分频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许多新的税收政策内容也需补充到税法当中去。形势的变化,需要对税制进行相应的调整。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
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
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
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
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
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
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
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新的税率确定为25%(第四条第一款)。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
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
税的国家(地区) %,我国周边18
个国家(地区)%。各国企业所
得税税率一般定得较高,但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均
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印度尼西亚从20-45%降至
15-35%;马来西亚从45%降至35%;新加坡从40%
降至31%;菲律宾在1998年的税制改革中继续降低
所得税税率,1998年从35%降至34%,1999年降为
33%,
2000年降为32%;波兰1999年税制改革方案的重要
内容之一是在5年内分阶段削减企业所得税,2000
年降至30%,2004年降至22%;爱尔兰在1999年将
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2%调至28%,以后逐年下降,
2001年降至20%,2002年降至16%,2003年降至
%。当然,也有少数国家调高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克罗地亚从1995年的25%调到1997年的35%
以便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保持一致,目的是尽可
能消除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制止企业增加债务融资
的倾向。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
引外商投资。而国内现行税率为33%,外资企业享
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内资微利企业享受27%
和18%两档照顾税率。
据了解,参与立法各方的考虑是,这样的税率
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也有利于继续吸引外资,
而且由此带来的税收减少也在国家财政可承受的范
围之内。
据立法过程中的测算,如果新法在2008年实
施,和旧法相比,税率降低加上税前扣除扩大,内
资企业所得税将减少1340亿,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
增加410亿,增减相抵,财政将减收930亿,如果算
上过渡期的因素,减收还会更大一些,但国家财政
能“扛”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