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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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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防条例.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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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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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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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防条例
(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 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 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 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 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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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 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实施。
!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
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任]可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 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 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公共消防事业进 行捐赠,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消防服务、消防志愿者行动等 消防公益活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在消防工 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 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职工、青 少年、妇女学****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有针对性 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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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 偌肖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 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安消防队(站)和消防装 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不 足的,可以向新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具体征收范围、 标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 政等部门在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工作中,按照本条 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交通、环保、卫生、通信、气象、测绘、供水、供电、 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火 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无偿 提供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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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 支持、帮助居、村(牧)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协 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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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 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宣传、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监督检查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 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