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和各项决议、工作方法落实落实,推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深入提升各部门(单位)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关键任务和内容
(一)企业全局性工作布署和企业领导关键指示落实落实情况;
(二)企业工作目标、会议精神和决定落实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单位)工作计划中列明事项;
(四)企业协议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事项;
(五)企业领导交办、批办、查办事项;
(六)同级部门(单位)委托督办事项;
(七)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事项。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建立以行政管理部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督查工作体系,行政管理部专门设置督查岗位,配置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督促实施。
第四条 企业其它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企业领导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管理部经过《督查、督办工作联络单》推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包含:督查立项和任务分解、领导指示、承接、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事项立项:督查立项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督查事项立项关键范围和督查督办工作关键任务和内容基础一致。
(二)企业领导指示:行政管理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事项,在《督查、督办工作联络单》中列明督查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下发承接部门(单位)实施。
(三)承接:相关部门(单位)接收督查任务后,应根据要求快速组织实施,在要求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情况汇报要实事求是,结论正确、完整,对需要整改问题,须提出具体整改方法。督查事项形成文件、资料必需齐全。接收督查督办事项部门(单位)承接完成时限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络单》或企业领导指示中指定时间,对在要求时间内未能准期办结事项,承接部门(单位)要立即汇报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承接任务,必需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督查、督办工作联络单》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立即汇报并由行政管理部进行协调。
(四)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督查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必需在要求事项完成期限届满前,立即提出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原因和估计完成时间,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报行政管理部初审,初审后依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承接部门(单位)报送延期申请,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算,节假日顺延)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五)督办:督办事项由行政管理部根据职责和企业领导要求进行。
行政管理部应依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法进行督查,立即了解进展情况,检验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接部门(单位)立即办理。对影响全局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紧急事项,立即督查、跟踪督办;对整年性工作,可分阶段督查、督办。对承接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协调,确需报请分管领导协调事项报请分管领导,以促成问题立即处理。
(六)反馈:承接部门(单位)要立即、正确向行政管理部反馈承接事项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