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中建通[2010]3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行为,提高施工图质量, 方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机构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审查项目的情况按附表的要求进行纸质和电子备案。 二、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收件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退件后应及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未办理市外企业进入中山备案的,审图机构不得出具审图合格证书。 四、审查机构应将大中型建设项目是否已通过初步设计审查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该类工程未经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 五、为便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监理、业主等使用的施工图必须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六、审查机构存档的图纸必须是盖有新版的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勘察报告继续沿用原章)、“审查专用章”及注册章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原版图纸。 七、超越本市审查机构审查范围需要市外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必须在市住建局进行备案后,方可委托市外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书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 八、为便于掌握设计单位初次送审施工图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数据,审查机构应如实统计违反“强条”的情况并按时上报。 九、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经查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或审查不通过就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2、施工图设计没有充足的理由未执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 十、本通知自 2010 年9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中山市建筑施工图审查备案表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图 管理 通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8 月10 日印(共印 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