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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建筑设计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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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建筑设计部分).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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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建筑设计部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总则第 条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分别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食堂(简称食堂) 第 条餐馆建筑分三类一、一级餐馆, 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 餐厅座位布置宽敞、环境舒适, 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第 条饮食店建筑分二级一、一级饮食店,有宽敞、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一般饮食店。第 条食堂建筑分二级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第二章总平面第 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第 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等级类别餐馆餐厅(㎡/ 座) 餐馆餐厅(㎡/ 座) 餐馆餐厅(㎡/ 座) 一 二 三 -- 第 条 100 座及 100 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 包括辅助部分) 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餐馆的餐厨比宜为 1: ;食堂餐厨比宜为 1:1 ; 不同情况可适当调整。第 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注>: 同时考虑无障碍通行,做好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设置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用房。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 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 ;设空调者不应低于 ; 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 ; 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 。第 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 桌边到桌边( 或墙面) 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四、餐桌的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参照前款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第 条餐厅饮食厅自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 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 1/16 。第 条餐厅、饮食厅室内阴角宜做成弧形。第 条食堂餐厅售饭口的数量可按每 50 人设一个,售饭口的间距不宜小于 , 台面宽度不宜小于 。不能留有沟槽。第 条就餐者专用洗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 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 厕所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二、厕所位置要隐蔽, 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