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
(注释稿)
2020年4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三章 船舶污染管理
第四章 水路运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保护镜泊湖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立法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二、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8月1日施行,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镜泊湖水域内开展公务、营运、生产作业、生活自用、科研教学、体育运动等活动的船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镜泊湖水域是指,南起吉黑界牡丹江入镜泊湖湖口至西湖岫岸线区域,北至镜泊湖溢流坝、镜泊山庄、抱月湾及鹿苑岛形成的湖岸线区域,西至尔站河口至道士山两侧形成的湖岸线区域,东至水产养殖场、龙泉疗养院、苇子沟林场、北湖头林场等自然山体、湖叉形成的湖岸线区域。含小北湖、钻心湖、紫菱湖。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浮动设施、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一、立法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二)……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二、参考文献
1、《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2007年2月4日施行)
第六十条 核心景区范围划定湖泊景区—位于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的南部和中部;包括镜泊湖水域及水域周围可视范围的天然林山体景观区;总面积为280平方公里。
2、《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册》(2007年2月4日施行)
根据“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平面图”—道路交通现状图范围描述镜泊湖范围概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8月1日施行,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
(一)……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条【基本原则】 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遵循环保优先、总量控制、相对集中、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立法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2007年2月4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 严格控制游人的容量,水上游览区规划游客瞬时容量为15000人;水上娱乐区规划游客瞬时容量为5000人。
3、《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2007年2月4日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服从《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总体规划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
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4届230次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5月11日印发)
第二条 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综合整治。海事、航运、船检、工商、公安、水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坚决做到入湖区运营船舶低档次不批、环保不达标不批和安全不达标不批。对镜泊湖景区已经到报废期还在运营的船舶和存在安全隐患及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5、云南省《昆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