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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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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
(注释稿)
2020年4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三章 船舶污染管理
第四章 水路运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九条 滇池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船舶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
计划。滇池船舶总量根据滇池水环境承载力实行动态调控。
第四条【部门职责】 镜泊湖管理机构负责镜泊湖水域船舶统一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市场监管、文旅、农业农村、海事、公安、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镜泊湖水域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宁安市人民政府、镜泊湖水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内渡口渡船管理工作。
一、立法依据
1、《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P16页(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而设立的专门行使对区域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的机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首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管理,享有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有关活动许可或处罚的权力,不同于受行政机关委托而行使部分职能的组织机构。
二、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政府第82次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年9月4日印发)
……
会议同意建立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对景区行政、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2、省编办《关于调整黑龙江省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的通知》(黑编发〔2001〕175号)
(一)……
(二)负责制定景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四)负责对整个景区的开发、建设、保护和旅游服务行业进行管理。
3、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牡丹江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牡丹江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通知文件规定的,各部门职能职责确定的、涉及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职责。
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6月12日公布,2014年8月1日实施)
第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总量控制】 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镜泊湖水环境及其承载力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会同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镜泊湖船舶总量控制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总量控制规划实行动态管理。
镜泊湖水域船舶依据总量控制规划,实行准入制度。
一、立法依据
1、《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2007年2月4日施行)
第六十五条 严格控制游人的容量,水上游览区规划游客瞬时容量为15000人;水上娱乐区规划游客瞬时容量为5000人。
2、《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2007年2月4日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服从《镜泊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总体规划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
二、参考文献
1、《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4届230次专题会议纪要》(2010年5月11日印发)
第二条 实行总量控制、加强综合整治。海事、航运、船检、工商、公安、水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坚决做到入湖区运营船舶低档次不批、环保不达标不批和安全不达标不批。对镜泊湖景区已经到报废期还在运营的船舶和存在安全隐患及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2、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船舶准入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施行)
第九条 滇池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船舶总量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滇池船舶总量根据滇池水环境承载力实行动态调控。
第六条【经营性船舶市场准入】 在镜泊湖水域从事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立法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项目,应当由风
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