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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3321568027 2021/12/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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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保护镜泊湖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镜泊湖水域内开展公务、营运、生产作业、生活自用、科研教学、体育运动等活动的船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镜泊湖水域是指,南起吉黑界牡丹江入镜泊湖湖口至西湖岫岸线区域,北至镜泊湖溢流坝、镜泊山庄、抱月湾及鹿苑岛形成的湖岸线区域,西至尔站河口至道士山两侧形成的湖岸线区域,东至水产养殖场、龙泉疗养院、苇子沟林场、北湖头林场等自然山体、湖叉形成的湖岸线区域。含小北湖、钻心湖、紫菱湖。
本条例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浮动设施、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条【基本原则】 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遵循环保优先、总量控制、相对集中、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镜泊湖管理机构负责镜泊湖水域船舶统一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市场监管、文旅、农业农村、海事、公安、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镜泊湖水域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宁安市人民政府、镜泊湖水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内渡口渡船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量控制】 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
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镜泊湖水环境及其承载力等情况进行评估,并会同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定镜泊湖船舶总量控制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总量控制规划实行动态管理。
镜泊湖水域船舶依据总量控制规划,实行准入制度。
第六条【经营性船舶市场准入】在镜泊湖水域从事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七条【资源有偿使用】 利用镜泊湖水域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鼓励公众参与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危害镜泊湖水域交通安全、污染或者破坏镜泊湖自然资源、扰乱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九条【准入条件】 进入镜泊湖水域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船舶类型、用途、航区航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乘员等身份信息;
(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三)具备开展公务、营运、生产作业、科研教学、体育运动等活动的相应行政许可或者职责权限;
(四)具备水上应急处置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基本能力;
(五)符合镜泊湖船舶建造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镜泊湖管理机构根据总量控制规划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进入镜泊湖水域的书面意见,并核发《镜泊湖水域船舶准入证》,申请人取得《镜泊湖水域船舶准入证》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镜泊湖水域设置浮
动设施或移动平台的,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禁止擅自改变船舶使用用途。
镜泊湖管理机构未核发《镜泊湖水域船舶准入证》的,
海事等有关部门不得受理镜泊湖水域船舶的相关许可。
第十条【准入船舶变更登记】 准入船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权人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申请准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报废退出管理】 船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船舶报废、灭失或者船舶拆解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镜泊湖管理机构办理《镜泊湖水域船舶准入证》注销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报废船舶移除镜泊湖水域。
第十二条【船舶信息共享机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镜泊湖管理机构建立船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船舶管理的信息化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平台建立前,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级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镜泊湖水域船舶信息抄送镜泊湖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船舶码头或者停泊区管理】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镜泊湖船舶码头或者停泊区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照分区分类、便民利航的原则设置船舶码头或者停泊区。
第十四条【船舶集中停泊】 镜泊湖水域内的所有船舶,应当按照镜泊湖管理机构设置的船舶码头或者停泊区集中停泊,遵守码头或者停泊区有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禁止擅自停泊。
船舶确需在码头或者停泊区外停泊的,应当经镜泊湖管理机构批准。
船舶进出码头或者停泊区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培训】 镜泊湖水域船舶从业人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