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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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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镜泊湖水域船舶管理,保护镜泊湖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上交通安全,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镜泊湖管理机构组织的上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航行管理】 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船舶航行联合监管机制,根据需要,核定不同类型、用途船舶的航区航路。船舶应当按照核定的航区航路、渡运线路和航行规则航行。
船舶航行时应当随船舶携带《镜泊湖水域船舶准入证》、《镜泊湖水域船舶进出码头(停泊区)登记单》、《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等有关证件,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检查。
未依法取得《镜泊湖水域船舶准入证》的船舶,禁止在镜泊湖水域航行。
第十七条【安全措施】 镜泊湖水域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定位、通讯、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和必要的安保器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镜泊湖水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依法监督相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开展镜泊湖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船舶污染物收、接、转运处置】 船舶产生的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接收、转运和处置。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污染物收集、贮运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码头或者停泊区设置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装置,并负责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船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缴纳处置费。
第二十条【建造、拆解船舶管理】 申请进入镜泊湖水域建造、拆解船舶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镜泊湖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第四章 水路运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部门职能】 镜泊湖管理机构负责镜泊湖水域水路运输许可、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许可、船舶营业运输证件配发等工作。
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镜泊湖水域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对破坏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 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码头或者停泊区的安全与运营秩序管理,对船舶码头或者停泊区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第二十三条【行业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镜泊湖水域水路运输、码头或者停泊区、航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营管理】 在镜泊湖水域从事旅游和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经营权,未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按照核准或者许可的范围、期限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渔业作业船舶管理】 在镜泊湖水域从事渔业作业的船舶,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采取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镜泊湖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客货运输保障】 镜泊湖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旅游和水域交通运输需求,科学合理规划
并设置游船和客运线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进入镜泊湖水域,改变用途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镜泊湖水域船舶准入证》,擅自进入镜泊湖水域的,由镜泊湖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移除镜泊湖水域,逾期履行的,由镜泊湖管理机构扣押船舶代为移除,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的,由镜泊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暂扣船舶十五—三十日的处罚,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变更准入登记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镜泊湖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办理的,按未取得《镜泊湖水域船舶准入证》处罚。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报废退出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镜泊湖水域船舶准入证》注销手续的,由镜泊湖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注销手续;未在规定期限移除的,镜泊湖管理机构代为移除,所需费用由船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条【擅自停泊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泊的,由镜泊湖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船舶,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航行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航区航路、渡运线路和航行规则航行的,由镜泊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船舶十五—三十日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携带有关证件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随船舶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