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休假制度
职员休假制度(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爱护职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持续加大 劳动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提升工作效率,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 策,制定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休假制度(暂 行)(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洛阳湖滨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职 员。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假期不累积,不跨年度使用,其天数按工 作日运算 (探亲假、产假除外)。除专门规定外,各种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休完。本制度与当 地政府规定不一致处,分公司可参照当地政府规定另行制订有关制度,报公司人力 资源部核准。
假期及假期期间的工资福利
第四条 公休假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六、周日可调休。
第五条 法定休假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妇女节 等属法定休假日。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 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 (10月1日、2日、3日)。以上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时刻补假。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员放假半天;妇女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 假。国家如有假日新规定颁布实施,则按新规定执行。
婚假
职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在入司后登记结婚的(含再婚),可持结婚证申 请3天婚假,晚婚的(指男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按当地政府法律 规定增加奖励假(北京市规定为7天)。婚假应自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使 用,过期不补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时刻内休假的,可安排补休)。如双 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照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按照合理的实际路途时刻 运算,由人力资源部核定。职员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丧假
职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死亡,需要本人办理,可休3 天丧假,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按照路程远近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按照合理的 实际路途时刻运算,由人力资源部核定,职员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产假及看护假
符合国家打算生育政策的,女职员产假为90天,其中产
前休假15天,难产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 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员(年满2 4周岁生育第一 个小孩),增加奖励假30天。女职员生育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可按当地政 府规定的天数增加产假,但同时减免三年独生子女津贴。
符合打算生育政策的,按照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女
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 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 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行节育手术的职员,其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
定执行。
男职员的配偶符合打算生育条件者,按当地政府规定天数可休看护假(北京市
为:配偶顺产的,男职员可休5天看护假,配偶
难产的,男职员可休7天看护假)
产假及看护假期间职职员资待遇不变。
不符合国家打算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员不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
第十条哺乳假
凡符合打算生育条件生育(含按政策领养)的女职员,在婴儿一周岁之内,每
天享有不超过一小时的哺乳假,超过规定时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