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融资管理, 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 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 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经营计划, 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第四条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第五条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1 、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2 、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3、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4、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 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其下属子公司。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第七条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总经理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第八条公司投融资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 分析公司融资结构, 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2、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3、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4、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5 、做好融资记录。第九条公司投融资部会同财务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 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 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第十条公司审计及相关部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第三章决策和实施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初应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 、融资金额、融资理由、融资方式及资金用途等; 2 、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内容; 3 、还本付息计划或股息政策等的建议; 4 、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及对未来收益的影响; 5 、其他相关内容。 6 、因业务发展等特殊情况,可按流程追加计划第十二条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融资的决策程序: 1、投融资部根据公司融资计划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2、投融资部负责人审批; 3 、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财务部负责实施。第十三条公司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 由财务部、投融资部共同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 报经董事会审议、出资人(国资委)批准。第十四条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 需同时按参照国资委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第十五条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 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