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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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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1103( 颁布时间) 19970101( 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99 6年11月3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三章食品卫生管理第四章食品摊贩和街头食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第五章食品卫生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 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除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 25 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三) 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 有专用消毒设备和防蝇、防尘等专用保管柜, 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宾馆、招待所餐厅、食堂及大中型饭店的餐(饮)具应当采用物理方法进行餐次消毒;小型饭店的餐(饮) 具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进行餐次消毒; 无法采用物理方法消毒的餐(饮)具,应当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 (四)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防腐设施; (五)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加盖,并定期清洗; (六)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七)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长途运输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设施。严禁食品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车(厢) 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八) 蜜饯、糕点、食糖、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 应当有小包装或者用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包装后出售; (九) 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 30 厘米,离墙 10 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 (十)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 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上岗时,不得戴戒指、手链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指甲油; (十一)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工具售货。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应当执行《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外,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物品: (一)不符合国家关于兽药残留量规定的肉类及肉制品; (二) 含未经允许使用农药、保鲜剂的蔬菜、水果、水产品及其制品; 农药、化肥浸泡过的粮食、油料及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农畜产品; (三)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以及毒蘑菇、河豚鱼等有毒动植物; (四)含有囊虫等致病性寄生虫的肉、禽、水产品; (五)注水、掺水或使用色素的冻肉、鲜肉、禽类、水产品、鲜奶、水果、蔬菜等; (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肉类、豆制品及其他食品; (七) 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八)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而用于食品、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 (九)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第八条出口转内销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规定。由国外、境外转回的出口食品,按进口食品有关规定管理。第九条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 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于卫生部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范畴的; (二)为防治某种地方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需要的; (三)符合国家《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 (四) 按合同规定加入药物的出口食品, 转销国内市场时, 应当符合我国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生产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禁止使用无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第十二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