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讲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已于 2005 年 8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的 3月 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适时地针对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 73种增加到 238 种。一、新法共有 6章、 119 条,相比原条例而言, 除了条文的大幅增加之外,在以下几个方面相对于条例有如下进步。第一,进一步扩大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适用范围,适当增加了处罚种类,调整了处罚幅度。原条例仅有 5章、 45条,规定了 12大类、 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是, 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科技发展的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新型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些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危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新法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行为, 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发送非法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等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违法行为列为处罚对象。同时,新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现象较严重的问题,加大了对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另外,新法也相对提高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幅度,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法的外国人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等的规定,并且还进一步注意同刑法等其它相关法律的衔接。由此可见,新法不但本身的规定更加严密,而且同其他法律的衔接也更为紧密。第二,重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个人尊严的尊重。法律第 5条除了规定公开、公正的原则之外,还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仅如此,法律的具体规定也明确贯彻了上述原则。比如, 新法明确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公民享有知情权、隐私权, 有权申请回避、陈述理由、进行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申请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获得救济。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询问违法当事人的时间做了限定,即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同时实施处罚前已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其羁押期间可折抵行政拘留期间,而且合并执行行政处罚的,最长不得超过 20 天。考虑到某些特定违法行为人的情况,法律特别规定,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特别是当事人为 70 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得对其执行行政拘留,这些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与关怀。此外, 法律还注重尽可能从制度设计上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比如,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要求执法机关做出处罚决定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在其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以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在针对社会现实需求扩大执法机关的处罚权限的同时,重视控制执法机关的权限,防止其滥用权力。加大执法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力度乃是适应社会发展、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但与此同时,执法机关的权限也会有较大幅度的扩张,如不加以有效制约,难免会导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使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为此,新法既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又强化了对执法机关权限的制约和监督。首先,在处罚幅度方面,新法针对《条例》中规定的处罚跨度大的问题,将处罚幅度进一步细化,相对缩小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说对行政拘留的期限按照违法情节的轻重,分为 1-5天、 5-10天、 10-15天的规定。其次,在处罚程序方面,新法相对于《条例》而言,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便于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例如,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询问当事人制度;在检查方面,法律特别明确,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严格执行出示证据的制度。另外,在证据方面,法律明确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且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不仅如此,为了督促执法机关提高办案质量,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则不能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无疑对查处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此之外,新法还专门设置了“执法监督”一章。在该章中,法律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地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且禁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为了督促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其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再次、申诉渠道增加拘留时间规范。《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