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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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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是指提取局部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对医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及定点村卫生室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报销的制度。
报销程序
持"医保证"、XX、户口薄在所属乡镇卫生院和门诊统筹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凭开具的门诊处方、收费收据可以报销。
报销标准
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为可报销费用的50%,封顶线为40元/天,120元/人/年。村卫生室补偿比例为可报销费用的50%,根本药物上浮10%;封顶线为20元/天,120元/人/年。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 门诊慢性病病种及补偿标准,共21种分别是: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4、白血病;5、血友病;6、帕金森综合征;7、扩X型心肌病;8、风湿性心脏病;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重症肝炎、肝硬化;11、脑瘫;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14、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1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16、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17、脑血管病〔脑出血、脑堵塞、脑血管畸形〕;18、结核病〔在治疗疗程内〕;19、重症肌无力;20冠心病;21、重性精神疾病。
缩短审批时限,对于一般的门诊慢性病,一般每半年由市县两级组织医疗专家集中鉴定一次,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心脏支架手术、心脏搭桥手术等可随时申报、按月鉴定。
二、门诊慢性病就医购药管理
  1、定点就医购药。门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指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在非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取药的费用不予报销。
2、严格用药X围。门诊慢性病患者用药仅限于通过鉴定的病种,不得扩大用药X围。门诊慢性病医疗机构原那么上按照一种病三种药、两种病四种药、三种及以上病五种药的要求〔中草药按一种药品对待〕,为患者提供医药效劳;对尚未核定用药X围的,要告知患者凭临床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所在地经办机构或人社所核定。未核定用药X围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
  3、规X用药及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医嘱提供医药效劳,并在患者的专用病历本上予以记录。需要调整药品用量时,须有临床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报经办机构核准,不得擅自调整。一次购药不超过30天用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因病情需要进一步检查、诊疗的,应提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在地人社所〔居民〕签字核准。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该病种的门诊费用。
4、定期年度审核。每年对鉴定通过一年以上、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进展年度审核。患者应提供近一年来的门诊慢性病相关检查化验报告的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对经过治疗、身体康复、不再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终止其享受下一年度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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