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建议增加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这也意味着“民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望破解。据了解,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去年12月23日,该法23年来首次“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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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应诉
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制度,但一直都存在“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情况。二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被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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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信访不信法”现状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有利于改变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当然,我并不主张所有行政案件都要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的建议有二:一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定时间(如一年或两年)内应至少自行选择一个案件出庭应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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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平谷区政府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当年夏天,平谷区法院开庭审判了某村三名村民诉平谷区政府一案。第一个出庭应诉的就是平谷区区长张吉福。
该制度实行一年多,平谷区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近30名各部门负责人出庭,“一把手”亲自应诉的已达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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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
有专家提出,在可诉范围方面,原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针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有的法院据此设定标准,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予受理,客观上造成“立案难”。二审稿将“具体行政行为”统一修改为“行政行为”,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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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受案范围调整
姜明安表示,此前案件总是纠结于被诉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很多法院为了不受理就说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这次的修改意义有二:其一,可为目前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法律障碍,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受理等。其二,可为今后具体法律法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依据,在立法机关认为条件成熟时,随时可将任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受“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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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情形
“明显不当”行为可撤销
有意见提出,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行政机关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对此,二审稿在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的行政行为情形中,增加一项“明显不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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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实质解决争议
姜明安称,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实践中对一些合法但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法院就不能撤销,也就无法解决争议。从国外的做法来看,行政诉讼中对合理性的问题也进行审查,也是为了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
对于“明显不当”的情形,姜明安解释称,第一种是法院可以变更的,如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第二种是不适于法院变更的,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第一种情形应适用变更判决,但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变更判决只适用于行政处罚,这显然不适当。第二种情形才应适用撤销判决。但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种情形法院似乎只能维持,因为行为没有达到违法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