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鲁高法发〔2010〕25号 2010年12月24日印发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庭审质量考评是对本院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考评检查并评定庭审质量等次的审判管理工作。
庭审质量考评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考评,包括自评、随机考评、重点考评和分管院领导的考评。
第二条院庭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庭审质量随机考评;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庭审的认定;
(三)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庭审考评的案件;
(二)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考评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业务庭的质评组成员由庭长确定。
第二章考评程序
第五条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审理的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庭审质量考评,每次至少考评每名法官2件案件的庭审,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评。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院质评组随机考评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考评的案件不少于2件。
第七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庭审质量进行重点考评。
重点考评案件包括:
(一)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可能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党委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考评的案件。
第八条属于重点考评范围的案件,相关部门于开庭日期前5日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重点考评。
第九条庭审质量考评可以采取现场观摩、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庭审质量考评由质评组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各自独立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填写庭审质量考评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按照考评的平均分形成考评意见。
第十一条分管院领导对分管业务庭的案件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考评每个业务庭的案件不少于2件。考评结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收汇总、登记。
第三章庭审质量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庭审质量考评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庭审质量考评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庭审质量考评重点评查庭审行为、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等方面。
第十四条庭审行为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审判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庭,庭审时举止得体、语言规范、形象庄重,无吸烟、接听电话、阅读与庭审无关的书刊材料、训斥或嘲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行为;
2、审判人员、书记员庭审时着装规范;
3、审判长按规定使用法槌,有效维护法庭秩序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