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略谈几种不合格的签约主体在建筑单位中,常常会发生单位与某公司分公司、某公司项目部、外包队、公司门市部、没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等特殊主体发生洽商签约的情况, 合同提交法务部门审核时, 法务部门都会要求尽量不签订这种合同, 即使签订也要提供担保或者抵押。对此, 有关部门经办人员常常感到疑惑,希望法律顾问说明缘由。说明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民事主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其他经济组织等。建筑法律主体, 则比民事主体的标准等严格, 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要求签约主体不但要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且要有一定的资质。通常来讲,具备法人的资质是必须的。而签订其他类型的合同,除了个别情况外, 也需要签约主体是法人,因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有限,且法院也很难执行。除了法人之外,还有第一段所说的类似法人或者附属于法人的主体,但都一般不能独立签订合同,也不能独立承担合同义务。例如公司的分公司,注册都是靠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有的有营业执照,有的则没有, 这样一旦违约, 法人又没有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提起诉讼时则不能向总公司追究责任。再说一下和分公司名称有类似的另一种实体,公司子公司,这种合同主体与分公司不同,是独立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与其他公司不同的仅仅是经过总公司同意,使用总公司名称而已。子公司有的情况下是母公司投资, 但并不意味着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连带民事责任(因此对于资信不好的子公司,也要慎重签约,不能仅看重母公司的名望) 。对于子公司的签约主体,在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后,可以放心签约。公司项目部,一般拥有一定的财权,可直接拨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但这也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旦提起诉讼, 公司项目部肯定是不适格的, 法院也不会执行公司项目部的财产。向公司本部提起诉讼,如果公司不承认项目部签约,也存在很大诉讼风险。外包队是建筑企业常常打交道的,但一般要求其挂靠劳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因为外包队不具备法人资格,发生劳务纠纷时劳动部门或者法院会直接追究借用外包队公司的责任, 如果外包队工头将劳务费挪作他用, 工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对象肯定是使用外包队的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冒着重复支付劳务费的风险。而且,外包队往往也是租赁建筑器材、设备的主体, 如果没有挂靠劳务公司, 其拒付租赁费或者将设备变卖, 租赁企业想找都找不到。再拿劳务公司资信情况来分析, 虽然具有法人资质, 但由于劳务公司 10 万元就可以注册,公司实际工作地随工地而变动,注册地只是一个空壳,可能连办公室都没有。这样,如果发生违约, 尤其是在外包队租赁设备、器材, 需要支付租金的情况下, 外包队常常是交了首期预付款后就一直拖延付款, 工程完工后一走了之。在安装工程中, 也发生过由于外包队人手不足, 造成工期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