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突破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易模式, 这种全新的购物方式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如消费者知情权、安全交易权、求偿权难以保障。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一笔交易完成不需要双方面对面的进行,致使网络消费者在各个阶段权益受到各方面的影响,而我面做的还不是很完善。消费者应具备的自我防范意识,国家还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法律
目录
一、简述电子商务及消费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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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制定与完善网络市场做的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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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的困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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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充分认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意义…………………7
五、结论………………………………………………………………8
参考文献………………………………………………………………8
一、简述电子商务及消费者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与传统商务相比,它具有商务活动的信息\自动化,在时间和地域上的无限化,网络化的特征。
电子商务特点:1,的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正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这种开放性使得对于商家不法行为的规制与管理的带来了困难,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2,电子商务交易的整个过程完全虚拟化,相对于传统的“一手钱一手货”的消费模式来说,消费者受到的影响和损害要多得多,如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商家介绍不符、交货拖延或没收到货、退换货困难等。
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