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海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docx

格式:docx   大小:21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海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docx

上传人:阳仔仔 2022/1/8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海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 2016 年第 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海口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海口市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增量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有序发展,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和《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按照增长速度与人口数量、平均出行距离变化相协调的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及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制定包括网约车在内的出租汽车运力动态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本细则。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
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
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在海口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提出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市网约车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经营期限届满 20 个工作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期限,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被许可人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采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不低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购置税计税价格。其中新能源车的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且纯电动续驶里程不得低于150公里,鼓励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等环境友好型车辆。
(二)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4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和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