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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精品]论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doc

上传人:智客网 2011/12/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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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毕业论文
论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
摘要:保险代位权是保险领域的重要制度,保险代位权是补偿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司法审判实践中,保险代位权主要有保证保险代位权、货运保险代位权、责任保险代位权。各险种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存在不同之处,尤其对于责任保险代位权,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为重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保险代位权取得消灭
目录
绪言………………………………………………………………………3
一、保险代位权概述………………………………………………………3
(一)、保险代位权的特征……………………………………………… 3
(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3
二、保证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4
三、货运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5
四、责任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7
五、结论……………………………………………………………………8
参考文献……………………………………………………………………9
绪言
笔者为法院的一名网络管理人员,负责院内的中心数据库维护,作为一名系统管理员,可以调阅院内所有案件基本信息、审理信息、裁判信息。因此,为本文的调查研究提供了便利条件。
保险代位权存在于财产保险领域,人身保险领域则不涉及。财产保险属补偿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使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代位权是补偿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随着我国保险业逐步开放,保险公司开始重视代位追偿,我院民二庭在案件审理中大量涉及保险代位权,但实践中对保险代位权存在诸多不同认识,本文拟就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和消灭为重点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同仁。
保险代位权概述
保险代位求偿权或追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保险领域的重要制度,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代位求偿是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
保险代位权系清偿代位权,它与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同一概念。清偿代位权系指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即代位取得债权人之权利,得以自己名义行使之。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之权利。
(一)、保险代位权的特征
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这种债权的请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的条件大致有三项,(1)、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实质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3)、额度条件,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代位权行使的实质条件和额度条件容易理解,诉讼中引起争议的往往是前提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