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帐务处理技巧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及帐务处理技巧
王泽国
前言
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二年,一系列政策密集出台。新法主要特点:统一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要求,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并适当降低了税率;同时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目前正是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备阶段。
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解析
(1)纳税主体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2号,国税发[2008]28号)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8]28号)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率
基本税率:25%
优惠税率:20%(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30万元,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界定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5%(高新技术企业),
10%(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减免的,可以按照协定规定减免,如我国与美国的协定税率为10%、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为5%(25%以上股权)或10%。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的税率为7%。
(3)收入确认的几个要点(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财税[2007]61号,财税[2009]87号,国税函[2009]375号)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总价)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注:增值税视同销售有“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形,还未进一步解释。
企业将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列入收入总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