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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上
马岭
【摘要】利益不是权利而只是权利的要素之一,他人可能维护你的利益,但不能代替你享有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关于“利益”与“权利”的区分对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公民权利不可能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利”而只可能与其“利益”发生冲突,权利只存在于平行主体之间(如国家与国家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外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非平行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如国家与集体关系中的集体、集体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国家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公民权利也并非都会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构成威胁,有些权利不可能损害其利益,如信仰、思想、良心自由;与其利益冲突的主要是个人权利中具有明显利益成分的权利,如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一般不能成为剥夺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的理由。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亦有别于“公共利益”。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条文中包含了公民行使权利时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二是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过去我们可能较多地将注意力放在前者强调的是公与私之间的冲突(“国家、社会、集体”与个人之间冲突),后者强调的是私与私之间的冲突(个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冲突),但却忽略了二者性质上的不同——前者是指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而后者是指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这个差别是非常重要的。
一、“利益”与“权利”的区别
虽然有一些学者将权利视为利益, [2]但还有许多学者都认为权利与利益是有区别的。[3]“很多西方的权利倡导者在权利和利益之间作了明确的区分”,“论述这种区别的最常用的方式,是主张权利在性质上是伦理主义的(deontological),而利益是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t)或功利主义的(utilitarian)。也就是说,权利是道德原则,它本身即是目的。换句话说,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看权利都优于利益,即权利制约利益和权利不是以功利和社会效果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作为王牌(trumps),权利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多数人的意志施加限制。”[4]笔者认为,权利包括利益,而利益不能代替权利,利益只是权利的诸多要素之一,权利和利益是不能等同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选择,选择体现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能被称为自由。”〔1〕(P29)在选择中通常牵涉到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一般会作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选择,但他也有权选择“不利益”(如放弃财产)。如果将权利等同于利益,谁最能维护你的利益谁就有资格替你做主,这样就等于剥夺了你的选择权,使你只剩下利益而不再拥有权利。
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同于利益与利益的冲突,也不同于权利与利益的冲突。当权利与权利冲突时,各权利主体是平等的,不论是个人作为权利主体还是国家、集体作为权利主体。当利益与利益发生冲突时,利益各方却不一定是平等的, [5]国家利益可能高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也可能高于个人利益(但也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