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
温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操作指标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评估标准评定说明评定结果
自评认定
A1 学校规模 B1 规模班额 C1 学校规模 、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
、18班、24班、30班、36班、42班;
、18班、27班、36班、45班、54班。学校原则上以法人为单位申报,单法人集团校可以整体申报,多法人集团校按校区申报;6-11个班的独立初中也可以申报。
C2 班级人数 ;
。小学、初中和九年制学校平均班额不超过48人。
A2 建设标准 B2 校舍用房 C3 教学用房 ;
、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以及仪器室、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舞蹈室等教学辅助用房。每班有标准的普通教室,小学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50㎡(08年后建成的学校不小于61m²);初中每间使用面积不小于56m²(08年后建成的学校不小于67m²);九年制学校分别套用小学、初中标准。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宜的教学辅助用房,且总使用面积达到《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III类标准要求。
C4 办公用房学校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有满足办学需要的各种办公用房,且总使用面积达到《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III类标准要求。
C5 生活用房学校有教工宿舍、师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房、师生厕所等生活用房,寄宿制学校有相应的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有满足办学需要的各类生活用房,且总使用面积达到《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III类标准要求
A2 建设标准 B3 用地建筑*C6 用地面积 《浙江省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III类标准的要求;
,应另增加相应面积。初中规模在6-12班的,套用12班标准,其他规模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生均占地面积可降低要求(但不低于评估标准的85%);用地面积以土地证为准,如无土地证则以围墙为界计算;有寄宿制学生的应按寄宿生数另外增加人均1m2占地面积。
*C7 建筑面积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III类标准的要求;
,按生均5m2的面积增加学生宿舍面积。初中规模在6-12班的,套用12班标准,其他规模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生均建筑面积可降低要求(但不低于评估标准的85%)。
B4 建设标准 C8 学校选址 ,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
。学校应提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报告。属于危房的,应提供加固或拆(扩)建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新建、在建校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