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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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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撤除工程管理方再生产品种类、数量及使用方案予以说明;
〔四〕固定厂综合利用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物,应对运往固定厂或其他处置场所的运输路线、数量及处置地点予以说明;
〔五〕建筑废弃物清理时间安排;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条各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撤除备案材料进展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立单位需要补正的容,并重新提交备案。
各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房屋撤除备案管理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备案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备案回执分别抄送环保、规划国土、水务、城管、交通运输、安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撤除工程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对房屋撤除工程进展监管。
第三章 房屋撤除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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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房屋撤除工程的建立单位是房屋撤除工程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撤除工程。
按照规定需要进展监理的,建立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房屋撤除工程。
第十三条建立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上地下管线资料、燃气管道等地下工程资料、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单位应当催促施工单位平安文明施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运输与综合利用工作;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相关管线的迁移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施工,承当房屋撤除工程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审平安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平安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并取得认可意见。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平安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平安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平安生产管理,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培训及平安技术交底,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在房屋撤除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险情或平安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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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房屋撤除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进展围挡,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房屋撤除施工危及周边平安的,应立即停工;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平安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环境污染防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