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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2010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张家
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投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 1 页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
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第 2 页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
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以及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披露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