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特点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
(二)政府采购的特点
作为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与一般民事采购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府采购方主体的特定性和供方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二,政府采购的非盈利性。
第三,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
第四,政府采购的规范性和公开性。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
二、政府采购的作用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的作用,其作用主要有:
(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的管理,提高政资金流向的透明度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政府采购法》宏观调控的性质使政府采购与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配合,能够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总量的平衡,能够保护民族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
(三)《政府采购法》同时又具有竞争法的性质,通过贯彻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加强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概述概述
三、政府采购立法
1979年,在关贸总协定(GATT)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结了国际上最早的《政府采购协议》,把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基本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
我国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2002年6月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政府采购适用该法。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为了实现公共目的需要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该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以购买者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法律关系。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的当事人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