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乌海养犬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38KB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乌海养犬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2/2/11 文件大小:3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乌海养犬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乌海市养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年检。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等不得养犬。
第十七条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按户口每户不超过二只,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6
养犬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具体犬种由公安部门确定并公布。
因特定需要、科研需要饲养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养犬的知识。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居住住所。
(四)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以及场所。
(二)有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五)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六)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准予登记,给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门在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培训,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
7
公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部门应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超过三个月的犬只。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农牧、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单位)、住所地、犬只饲养地、联系电话等。
(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检疫、免疫情况等。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8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饲养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饲养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机构申请补发。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对佩带犬牌或者已植入电子芯片的流浪犬只,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未佩带犬牌、未植入电子芯片或者无法通知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无人认领的犬只,应当交农牧部门收容。
第二十四条 设立“乌海市养犬(宠物)伤害救助基金”用于弥补被犬只(宠物)伤害找不到犬只(宠物)主人的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及其它损失,养犬(宠物)人要缴纳此项基金。
该项费用由公安部门在养犬人登记时缴纳(收缴)。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检疫免疫、电子标识、犬牌、相关证件费用和管理服务费用。犬只检疫免疫、电子标识、犬牌和相关证件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发改部门核定,管理服务费和伤害救助基金的缴纳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管理服务费和伤害救助基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9
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之日起十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给犬只接种疫苗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他人。
10
(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饲养的烈性犬只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